案情概述
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,顾某(女性)与杨某(男性)就女儿的抚养费问题进行协商。顾某在银行工作,年收入税前12万元,而杨某在事业单位工作,年收入约15万元。顾某要求杨某每月支付3000元的女儿抚养费,杨某则表示其年收入为75000元,最初同意支付1000元,经过交涉后同意将抚养费提高至1600元。顾某对此仍不满意,要求杨某提供工资证明和银行流水,以便法院认定抚养费的数额。
最终,在法院的调解下,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达成协议,离婚并约定杨某每月支付1900元的抚养费。2017年6月1日,双方的女儿杨某文(2016年2月1日出生)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杨某每月支付4200元的抚养费。
法院询问顾某,离婚不足一年,为什么要变更抚养费的约定。顾某辩称,因杨某不愿意离婚,她为了尽快解脱同意了抚养费的数额,且当时的工资收入仅凭杨某口述。她的目的是先从婚姻的痛苦中解脱出来,再起诉增加抚养费。
审理分析
综合案件情况,法院认为应驳回杨某文的诉讼请求,理由如下:
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应保持相对稳定性
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条款具有长期性和可变更性。双方在达成协议时,经过慎重考虑,抚养费的数额不仅考虑到子女当前的生活需求,还需考虑未来的生活需求、父母的经济能力变化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。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或降低抚养费的要求,之后再以变更抚养费的方式重申要求,可能会影响对方在其他条款上的抗辩或协商机会。
在本案中,顾某与杨某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1900元,显然不是短期协议。
子女抚养以父母协议约定为优先原则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37条第1款,离婚后,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,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。法律明确规定,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应以离婚协议为优先原则。
在本案中,顾某与杨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,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双方应严格遵守。
信守协议有利于培育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
抚养费应专用于子女的抚养,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支配权。杨某文尚不满两周岁,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求实际上反映了其母亲顾某的利益。顾某在调解时声称未了解杨某的收入情况,但在庭审中已表明对杨某收入的了解,说明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。
顾某在实现尽快离婚的诉求后,转而以女儿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,违背了法治理念和婚姻法的立法宗旨。
增加抚养费仅以“必要时”为限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37条第2款,若有重大情势变更,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时,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。
在本案中,顾某声称女儿由保姆照顾,支付保姆费4200元,但杨某辩称顾某未雇保姆。法院认为,顾某作为银行职员,经济实力较强,且在协商抚养费时进行了充分沟通,协议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能保障女儿的正常生活和教育支出。
综上所述,杨某文在父母的抚养能力及自身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,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依据不足,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某文的诉讼请求。
结论
本案的审理强调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信守的重要性,提醒父母在抚养问题上应以协议为优先,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。
本文来自作者[一只骊艳呀]投稿,不代表涵宇网立场,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://nanjingyiyao.com/zlan/202409-856.html
评论列表(4条)
我是涵宇网的签约作者“一只骊艳呀”!
希望本篇文章《夫妻在婚内达成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协议是否合法?》能对你有所帮助!
本站[涵宇网]内容主要涵盖:国足,欧洲杯,世界杯,篮球,欧冠,亚冠,英超,足球,综合体育
本文概览:案情概述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,顾某(女性)与杨某(男性)就女儿的抚养费问题进行协商。顾某在银行工作,年收入税前12万元,而杨某在事业单位工作,年收入约15万元。顾某要求...